4.国家财产完整情况。主要财产和物资的保管、使用、调拨、增减是否合规,有无严重积压、浪费、损坏、丢失等问题。
5.主要财务收支是否合规,是否依照规定缴纳税、利和其他应上缴款项,有无大量欠帐、坏帐和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6.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合规,有无不按计划、违反基金使用范围的情况。
第六条 审计的程序:局长(经理、厂长)在确定调离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干部部门,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干部调离审计要求,共同研究提出主要审计意见,报经领导批准后,在半个月内由审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会同离任人员所在单位的审计部门共同进行就地审计,在一个月以内将审计出的主要成绩和问题提出“审计评议书”(格式附后),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后,送交主管单位的领导,作为局长(经理、厂长)调离、任免的考核依据。
第七条 审计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调查研究、现场考察、查阅帐目、核实数据或与任期前的各项资料分析对比等方法进行。根据煤矿生产的特点,既要看任期内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也要看煤矿生产的基础工作做得如何。整个审计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的原则。
第八条 当事人对《审计评议书》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述。
第九条 经审计查证核实当事人在任期间勇于开拓,经营成果显著的应给予奖评。如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严重问题时,应提请有关部门查处,如有触犯刑律的应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参加审计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如发现徇私舞弊等现象,应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矿务局(公司)所属的矿长(厂长、工程处长,不含副职)离任时也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权限,按矿、厂长的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实行,各煤管局(公司)和矿务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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