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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局长(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煤炭工业局长(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一九八七年一月七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关于“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对部直属企业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除一部分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外,主要由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的精神,并结合煤炭工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的对象是煤炭工业已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的局长(经理、厂长),任职期满或中途调动均按本办法进行审计;在特殊情况下如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通过审计了解局长业绩,也可按本办法进行审计。
  第三条 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局长任职目标责任制或总承包任务的贯彻实施,考核任职期间生产经营管理上的主要业绩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审计评议,作为干部晋升、任免、调动的考核依据之一,完善企业主要领导工作交接制度。
  第四条 审计的权限:按照企业管理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上级主管单位对所属企业进行审计的办法;部直管矿务局和年产千万吨以上的矿务局的局长、部直属施工企业的经理和直属煤矿机械厂的厂长(均不含副职)由煤炭部进行审计;省局(公司)管理千万吨以下的矿务局授权各省煤管局(公司)进行审计。非部属的矿务局由各省煤炭厅按本办法结合各省规定办理。
  第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1.企业的产量、投资、利润(亏损)、安全、效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否达到任期目标或总承包指标;技术政策执行如何,采掘比例是否正常。
  2.企业会计报表,财务决算和经济效益是否真实、正确、合规、合法;有无虚盈潜亏,弄虚作假等问题。
  3.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情况,有无损公肥私,挥霍浪费,谋取私利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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