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并必须保证真实、清晰和完整。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坚持施工中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和工程评定的“三检一评”制度。做到工区有旬检,工程处有月检,矿务局(公司)有季检。
  第十二条 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或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矿务局(公司)和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并由矿务局在24小时内报煤管局(厅、公司)和部。施工单位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参与下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在一个月内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报告报煤管局(厅、公司)和部。
  第十三条 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对矿区工程质量实行第三方监督,既监督施工单位,也对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实行监督。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编制年度工程监督计划,建立监督项目档案并确定项目负责人,认真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认证及对工程关键部位进行抽查。凡未经监督站认证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具有自己的质量检测试验站(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和规范,对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和试验,并提出科学的依据。
  第十五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都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各设计院要在二、三年内把TQC系统建立起来;一、二级矿建、土建、安装施工企业要在二年内把TQC系统建立起来,各处(科)、室和队、组要建立QC小组,针对设计、施工中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活动。院、公司、工程处每半年召开一次QC成果发表会;部、省局每年召开一次QC成果发表会。从1988年起,凡没有推行TQC活动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没有开展QC活动的处(科)、室或队、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在煤矿建设中根据承包合同的质量要求实行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政策。优质优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