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要设备检修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能源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主要设备检修(含改造,以下同)的管理,确保煤矿采掘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煤矿设备检修的企业,均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实行检修许可证办法仅限于大修,主要设备范围是:大型的提升、运输设备、水泵、扇风机、空压机及综机(包括支架、采煤机、运输机、掘进机、液压单体柱)防爆电机、电控,各类大型工矿设备(包括液压钻车、侧卸装岩机)和安全、节能设备等。
第四条 为适应煤矿主要设备检修许可证的工作,煤矿检修用的配件生产,也要逐步实行许可证制度,有关配件的发证办法与检修许可证相同。
第五条 没有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设备大修,主管部门不得安排计划,不得供应材料、配件、动力和资金。煤矿不得将设备交给无证企业(包括系统外企业)修理,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企业取得设备检修和配件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检修后的各种煤矿专用设备必须达到部颁检修标准;
(二)企业必须具备能达到检修和生产质量要求的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计量必须达到国家三级及以上标准;
(三)设备检修和配件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
(四)检修防爆设备的单位,必须有所属矿务局或省煤炭局(厅、公司)批准的文件,其首批检修的样机须经国家煤矿防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定点防爆检验单位)抽检合格;检修煤矿安全仪器、仪表必须达到“煤矿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的标准;检修受压容器,必须达到劳动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的标准。
第七条 能源部煤矿主要设备检修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定期公布发证的设备目录,组织许可证日常发证和管理等业务。
第八条 主要设备检修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分年度颁发。大型主要设备的大修内部发证,其余设备的大修由省(区)煤炭局(厅、公司)机电部门发证。暂没有实行发证的设备,大修业务可维持现状,但要保证检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