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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失效]

  1.干部和工人必须带《证书》上岗工作。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人不准上岗。职务、工种变更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方准上岗。
  2.《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并每年必须复试一次。
  3.资格《证书》分类与授予单位:
  一类:红色。正副局、矿(处)长,总工程师,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
  二类:蓝色。专职的安全监察局(处)级干部,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其他专职安全监察干部和工程师由省(区)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三类:棕色。区(科)队长和技术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四类:紫色。救护大、中队长,由煤炭安全监察局授予。
  五类:绿色。特殊工种的工人,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六类:黄色。其他原煤生产人员,由矿安监处或矿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带《证书》上岗者,按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工作人员必须经资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证书》。资格考核办法是:
  1.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完成学习计划。
  2.培训单位对其在安全技术基本理论,专业技术和安全法规考试及格达到第二章规定标准。
  3.考试方法: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命题,可公开复习题。考试方法应是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培训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证书》后,培训单位填写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班主任签字、培训部门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的单位各一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证书》的吊销与返还,由各级安监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证书》: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基本工资。考试合格者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培训时,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院舍、经费、编制及教学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发挥安全培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它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必须按资金渠道和规定单独建帐,严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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