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失效]

  2.具体落实本局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3.指导帮助矿安全教育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
  4.为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更新培训班,收集储存国内外安全技术情报资料,为提供安全技术交流服务。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室是基层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矿都要建立。其任务是: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1.负责经常性、广泛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的任务是:
  1.负责培训全国矿山救护队长以上的指挥员。
  2.承担矿山救护队大队长级干部的每年再培训二十天的轮训任务。
  3.编写矿山救护的培训教材。
  4.对救护队指挥员进行安全资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第十四条 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是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和部颁教学大纲内容,有专职教师、有教材、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应的形象化实验教学设备的整个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外,各类专业工种必须有按教学大纲编写的教材。教学内容要少而精,重点突出,尽量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领导班子必须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领导成员应是专职的。重视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的建设,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在编职工的35%。矿安全教育室的教师由矿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担任。
  第十七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进和工资升级。其工资待遇:井下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种工人,不论实行计时加奖励或实行计件工资的均按本队月平均工资发给(不含井下津贴)。奖金按学习成绩优秀、良好、及格三种即100%、80%、50%发给。不及格及不参加考试的不发奖金。

第五章 安全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工作的所有原煤生产人员、矿建施工及火工品生产人员实行“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制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