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失效]

  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附件)的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在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发票帐单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也可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造、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工程用材料,以取得时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待安装设备,比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价。预付工程款,按照预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工程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营业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收入不得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收入减支出后的净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算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三)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融资租入的设备。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交通运输工具也可采取工作量法。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企业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第三十四条 按平均年限折旧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