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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1993年9月21日 劳部发(1993)246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和职工初步享有用人自主权和择业自主权。同时,外商来华投资办企业的也越来越多,这对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用人自主权的扩大,部分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存在不少问题。一些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任意辞退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克扣职工工资;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劳动条件恶劣;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不经培训就上岗;没有保险福利待遇等,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劳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纠正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劳动合同用人制度,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二、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当地物价指数上涨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工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地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
   三、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对职工的培训义务,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四、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待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在基本生活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补贴。对不缴纳或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由银行从帐户中直接划拨,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或补交滞纳金。
   五、企业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卫生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四期”保护工作。对于拒不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令其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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