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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颁发《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成本:
  (一)应在公积金、各种专用基金中开支的费用;
  (二)基本建设借款和其他专项借款的利息;
  (三)应在公积金中开支的赔偿金、违约金、超期占用费、滞纳金和罚款;
  (四)应在税后利润中开支的奖金和股金分红;
  (五)未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交纳的费用;
  (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和税务部门规定不准列入成本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集体企业内部的工资制度,由企业自主确定,并依照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税务部门同意的工资标准,计列成本费用。
  第三十九条 集体企业必须按实际计算成本、不得以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必须划清本期和下期成本,产成品和在产品,可比产品和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要加强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做到准确完整,责任清楚。
  第四十条 一次支出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最多不超过两年。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一般应在年底前结清,不留余额。预提期长、跨年度使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会计决算中说明。对企业管理费要精打细算,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

第七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四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是指不属于业务经营的各种收入,包括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押金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以前年度的收入以及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
  第四十二条 集体企业的利润总额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必须正确计算,真实可靠,不得虚报或隐瞒。
  企业的营业外支出一般包括:企业搬迁费、劳动保险费(含社会统筹的劳动保险基金)、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技工学校经费、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非常损失、治理“三废”支出、交通运输企业的事故损失等。上述营业外支出项目,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集体企业按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等)总额向主管部门交纳的管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税务部门规定提取标准,在税前列支。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交纳所得税。企业利润在交纳所得税前按规定分配的项目有:1、分出联营投资利润;2、“三废”产品净利润;3、按规定允许税前归还的专项借款。
  第四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首先用于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按不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进行分红。分配股金分红的税后利润,原则上按“五、三、二”的比例分配公积金、公益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专用基金必须贯彻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规定的标准提取,按规定的用途合理安排使用。企业的专用基金包括:公积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公益金。各项专用基金在保证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参加生产流动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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