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颁发《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械和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其它生产用的固定资产等。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非生产方面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职工生活、文化教育、医疗、福利等方面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因季节性生产和大修理原因而停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不需用,需要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第二十一条 集体企业按下列规定确定新增固定资产入帐的价值:
  (一)作为股金、联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入固定资产议定的净值或买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入帐。
  购入的旧固定资产,按双方协议价加新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入帐。
  (二)新建的厂房及建筑物按交付验收的竣工决算价值计价入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改建、扩建前的原值加上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成本、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入帐。
  (四)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入帐。
  (五)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但在大修理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自有资金和借款开支部分,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六)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符合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帐。
  (七)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属于乱挤成本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应调整生产成本。
  (八)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随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九)集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安装高压线和变压器等,所有权属企业的,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所有权属电业部门的,可作待摊费用,对数额较大的,摊销年限可以适当长一些。企业铺设的煤气管道、自来水、以及电话线路等,可比照此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
  (一)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提取范围:
  1、房屋及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