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应帮助集体企业开辟生产经营门路,解决技术、管理和产供销等实际问题。
第五条 地、市、县(区、县级市)和行业、部门劳动服务公司,是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协助集体企业培训人员,协调关系,对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和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筹集和有效地使用资金,维护企业的财产安全与完整;开展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安置就业的效果。
第七条 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理财。重大财务问题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成果,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 集体企业应根据市场预测、经济环境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及时作出经营决策,依据有关计划和资料,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有: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利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产品(商品)销售计划,专用基金计划。各种计划的内容可由粗到细,逐步完善。
第九条 集体企业的财务计划为年度计划。计划执行中产、供、销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企业应编制调整计划。财务计划的编制方法、编报时间、计划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经营活动中,应把集体企业的积累能力和偿债能力作为考核的重点。根据各行业的不同情况,一般应考核和评价产值、产量、成本费用、资金周转、利润、全员劳动生产率等综合性指标。
第三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条 集体企业可以采用职工集资入股,向主办单位、银行、劳动部门和其它单位借款,以及吸收外单位联营投资等多种办法筹集生产经营资金。集体企业应尽快形成生产经营能力,逐步做到以企业的积累为生产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向职工筹集的资金可以作为借款,也可以作为股金。职工投入企业的资金,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实物折价。作为借款的,企业按照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列入成本费用:借款不参加分红,也不承担弥补企业亏损的责任。作为股金投入企业的,年度分红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股金应当承担企业的亏损责任。
企业职工以外的个人,对企业投入股金,也比照以上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为安置城镇青年就业面扶持企业的资财,应合理作价,登记入帐,作为企业的借款,逐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