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原因: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代替)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颁发《劳动
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1988年12月8日 劳力字<198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税务局、劳动服务公司:各计划单列市劳动局、税务局,劳动服务公司;国务院有关部委劳动工资司:
为加强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
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从1989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随时报给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
附件:
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试行)
附件: 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促进集体企业巩固发展,根据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政策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86>财税字第3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劳动服务公司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企业是在党的“三结合”就业方针指导下,在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扶持下发展起来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集体企业以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为主要目的,实行“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原则,遵守法律、政策和财经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条 集体企业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就具有了法人资格。
集体企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平调、挪用、侵吞和私分,不得无偿调用企业的劳动力。对于一切侵权行为,集体企业有权索赔经济损失,提出控告。
第四条 为安置城镇青年就业而举办集体企业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街道、企事业单位等是集体企业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借给集体企业资财,双方在经济上是借贷关系,主办单位不参加企业的利润分配,也不负责企业的亏损和债务。主办单位以资金财产作为联营资金投入企业,企业盈利时可以分得红利;企业亏损时,应负责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