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
当前奖励晋级规定过多过乱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问题的通知
(劳薪字<199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一个时期,在落实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问题》(以下简称“十二条”)精神,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
《企业法》)过程中,很多企业和基层劳动部门反映,来自各个方面的“红头”文件中,有关奖励晋级和单项奖金的规定过多、过乱,不仅导致了工资宏观管理中政出多门、职责不清,难以控制的混乱局面,而且影响企业已经行之有效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正常实施,干扰企业内部自主权的落实。为了贯彻落实
《企业法》和中央工作会议“十二条”精神,现将有关情况和清理整顿意见通知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种奖励晋级增资中的主要问题
一些地区、部门或社会团体为表彰和奖励对本地区、本系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先进集体,一般都采取奖励晋升工资等级的办法,这样做,从局部看虽然对推动某项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搞得过多过乱势必引起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种奖励晋级名目繁多,重复晋级,苦乐不均。
据了解,目前全国实行的各种奖励晋级办法有数十种。由于各种奖励晋级缺乏统一协商、管理,往往出现一人一事或一个企业同时受到重复奖励、互相交叉的现象。职工之间很不平衡,群众有意见,被奖励者本人也不敢拿,但各种“红头”文件又做了规定,只好延期兑现。
(二)渠道过多,越权免税,宏观失控。
从规定各种奖励晋级的发文单位看,除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外,还有各级综合部门和群众团体。除规定奖励晋级办法外,一般还规定了资金渠道、是否免税等等。从资金列支渠道看,有的在企业正常工资中列支,有的在营业外支出或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其中大部分还规定全部免征或部分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资管理中的宏观失控。
(三)“上边请客、企业掏钱”,干扰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