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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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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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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        一等奖荣誉证书         五千元
     二等        二等奖荣誉证书         三千元
     三等        三等奖荣誉证书         二千元
     四等        四等奖荣誉证书         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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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由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规定填写《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表》(格式见附表--本汇编略),并附必要的材料,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已获得省(部委)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项目申报时间一般应从每年三月份开始,到五月底止。
  第八条 申报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汇总,送各专业组初审;初审合格的,送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报部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的获奖项目,于每年八月下旬公布。自公布之月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某一级奖金的项目,又依照本办法奖励时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单位应将奖金分配结果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及荣誉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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