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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4月21日 [90]国科发财字289号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发布)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和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为促进科技长入经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家信贷计划中增设了科技开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科目。国家科委和中国工商银行决定,进一步加强科技和金融的结合,大力协同作好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等有关条法和规定,现就国家科委各类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贷款项目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应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即从实验室样机(样品、样件)到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生产阶段的项目。
  (二)项目要有较大的科技意义,所采用的技术先进适用;没有新的技术含量的单纯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使用科技开发贷款。
  (三)项目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包括项目完后推广于生产中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和承担科技开发的全民和集体企业。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二)具有完成科技开发项目的能力(包括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等)。
  (三)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运输、三废治理等)能得到解决。
  (四)有申请贷款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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