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
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
(国函[2005]88号)
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
你们《关于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的请示》(财企〔2005〕1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上报的《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按照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首先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试点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周密安排,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指导和协调。
四、成立由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振兴东北办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
附件: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国务院
二00五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了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厂办大集体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厂办大集体曾经为发展经济和安置社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些企业规模小、冗员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和职工失业,已经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东北地区先行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试点,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是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