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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5]197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5]28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局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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