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7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
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5日 汇发[2005]9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管理,根据《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现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结售汇业务,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除外)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经营年限不限,业务范围应至少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和国际结算。
(二)申请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应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指标:
1.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含)4%。
2.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含)10%。
核心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采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口径。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的准入程序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结售汇业务应由其法人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提出申请,由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其中,农村信用社应以县(市、区)或者市(地)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单位申请。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结售汇业务,除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除外)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