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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的通知

  2、逐步改善教学培训条件,优化和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逐步形成环保职业教育培训能力,满足全员培训要求。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1、我局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拟定相关管理制度、培训机构条件和教师资格条件,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培训考核标准和培训教材等,对各省进行指导和监督。
  2、国家环保总局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中心”)作为运营培训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受我局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大纲拟定、培训教材编制、技能鉴定与试卷题库建立等技术工作;协助我局开展培训机构确认、教师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等项工作。
  3、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运营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辖区内培训机构筛选、推荐及监督管理;组织本辖区培训与考核等项工作。
  五、培训领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大典》中有关环保职业分类的要求,根据重点突出、分步实施的原则,首先在污水处理、锅炉烟气、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在线监测四个领域开展运营培训工作。首批开展培训的工种为污废水处理工,锅炉烟气处理工,危险废物处理工,医疗废物焚烧设施运行工,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工和在线监测系统维护工。其中危险废物处理有关工种培训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和宣教中心组织实施。
  六、颁布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由宣教中心统一印制,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代发,并在宣教中心备案。(证书内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培训工种、发证单位(盖章)、考核单位(盖章、照片、钢印)等)。
  七、有关工作衔接问题
  1、已开展试点培训的省份,2006年1月31日前所发培训合格证书,可按同一工种通过统一考核后转为总局颁发的统一证书。2006年2月1日起,各省一律按统一教材、统一培训标准进行培训,颁发统一证书。
  2、已与省级劳动部门建立培训与发证工作机制的,可继续按目前方式开展培训与考核发证工作。但培训机构、教师、教材应按我局要求进行调整,所发证书在我局备案。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当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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