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
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素质,根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23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证书的原则,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操作人员培训工作。规范运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实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规范化、专业化,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二、基本原则
1、能力为本的原则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工作岗位要求出发,坚持能力为本的原则,制定培训标准,设置课程,编写教材。
2、行业管理的原则
按照《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行业职业教育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的要求,要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培训工作中的行业管理作用,加强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3、全员培训的原则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对象为所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人员,包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的运营操作人员和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操作人员。
4、分步实施的原则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我局统一要求逐步开展、分步实施,并不断完善。
三、培训目标和任务
1、2006—2007年,开展对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单位的运营操作人员培训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市开展对承担企业自身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操作人员的培训。2007年后逐步扩大培训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