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环办[2005]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建设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局制定了《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创建工作实际,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创建工作,确保各项创建任务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
附件: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一、考核目的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建设,鼓励各地开展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制定本方案。
二、考核对象
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县、市。生态省的考核评比不在此列。
三、考核条件
已制订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大纲),并实施2年以上。严格按基本条件和指标体系考核,不缺项。
四、考核内容
《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完成情况和建设规划完成情况。
五、考核程序
参加考核的县、市,首先进行自评,并向省级环保局提交自评报告。省级环保局在复核后,将各省候选名单和推荐报告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经国家环保总局审定后,公布最终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国家环保总局予以表彰,并命名为生态县创建工作先进县、生态市创建工作先进市。
六、评分方法及结果
(一)采用百分制打分。按环发〔2003〕91号文的基本条件和指标体系两个部分进行。部分指标以环办〔2005〕121号文为准。
(二)分两次打分。第一次:基础分。即以同级人大批准规划实施上一年度数据为依据打分。第二次:创建分。考核创建工作的进展程度,即以考核年度数据为依据打分。
(三)结果评定。考察基础分与创建分的差距,判断创建工作的进步幅度。按创建工作进步幅度评定先进。
(四)基础分和创建分打分方法如下:
1、生态县。基本条件共赋28分,按表1的方法赋分。36项指标按表2共赋72分,平均每项指标赋2分,达标满分,未达标零分。
表1 生态县6项基本条件赋分(共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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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基 本 条 件 │满分│ 赋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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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2),并通 │ 4 │未经人大审议、颁布实施扣2分。 │
│ │过人大审议、颁布实施(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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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县(市)80%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 5 │按达到环境优美乡镇的百分比赋分。│
│ │考核标准(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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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 5 │三个条件,按每个条件后面的数值赋│
│ │2),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1│ │分。达到满分,否则0分。 │
│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 │ │
│ │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 │ │
│ │机制(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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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 5 │发现有一条执行不力,扣1分,扣完 │
│ │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 │为止。 │
│ │贯彻执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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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 5 │三个条件,按每个条件后面的数值赋│
│ │与建设卓有成效(2)。三年内无重大环 │ │分。达到满分,否则0分。 │
│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2),外来物种 │ │ │
│ │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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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 4 │发现有重大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资源│
│ │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它县域社会、经│ │利用行为或项目,不得分。 │
│ │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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