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投诉,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
著作权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
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
专利法第
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
专利法第
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
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
专利法第
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第
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