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
15、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层级监督机制。加大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导检查力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影响重大和跨行政区域案件的协调、督办;建立重大行政案件的备案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检查和抽查,对不合格的案卷应当及时纠正。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依法规范行政复议的申请、审理、决定和执行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文书,通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有效监督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设立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复议工作经费。
16、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全面、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17、拓宽基层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生育(服务)证发放、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其他与行政相对人相关事项的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和服务承诺等,保障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发挥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完善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18、建立和完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侵权损害的赔偿制度,确保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得赔偿。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制度,规范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对育龄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以及因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对相对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实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的工作人员除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当予以经济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