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行政职权,明确执法岗位,合理分解内部业务机构的执法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公正、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时限,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制度,做到过错与处理(罚)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严禁以罚(收费)代管。建立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对两个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出现执法职责脱钩、职权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12、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建立相对稳定的执法队伍,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执法人员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须取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定期考核。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未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13、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有关执法文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有关证据以及行政决定。建立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做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应当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全面推行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决定三分离,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我办案、自我审核、自我决定,所办案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14、转变执法理念,开展便民维权活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执法理念,杜绝违反“七个不准”的行为,坚持综合改革,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简化再生育审批手续,探索高效、便民、优质的审批方式和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发放形式。严格收费及其管理,在再生育审批、各类证件发放、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等行政执法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押金、保证金、管理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机构缴纳,罚没收入和社会抚养费一律上缴国库。诚实守信,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兑现法定奖励和各种优惠政策,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加快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方便服务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