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2006年重点家禽养殖、加工
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有关规定的精神,国家财政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为规范2005-2006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2005—200年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5—2006年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2.省(区、市)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计算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2005—2006年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
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为落实2005—2006年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政策,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确定并发布。
第三条 国家财政以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2005年11月1日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为计息基数,贴息期间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贴息期限均为8个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5.58%的一半(即2.79%)计算贴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