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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无故不按要求完成巡航任务,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执行巡航任务的,由国家渔政局或指挥中心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以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并核减或取消渔政巡航补助经费。不遵守本规定或不服从指挥中心、海区渔政局调度指挥的渔政船,取消其参加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公海以及我国与他国缔结的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共同管理渔区进行的渔政巡航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国家渔政局《关于印发〈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渔政[200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计划表

(   )海区(2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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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 次   │渔政船名号  │    巡航时间    │巡航区域  │
│     │       │ ( 月 日至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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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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