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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二)审批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海关行业标准;
  (三)协调解决海关行业标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是海关行业标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海关行业标准,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海关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海关行业标准体系;
  (三)组织审查海关行业标准;
  (四)审批、发布海关行业标准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组织海关行业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协调处理标准化工作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海关行业标准的复审;
  (七)组织海关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
  海关总署科技部门负责海关行业标准中海关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审查、实施、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海关总署各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
  (二)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海关行业标准;
  (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海关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直属海关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出制定海关行业标准的需求;
  (二)根据海关总署委托,参与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在本关区内负责海关行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

  第十条 海关行业标准工作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每年的3月1日起至次年2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标准化工作年度。
  海关总署各部门应当于新的工作年度开始前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报送制定或者修订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见附件2)。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拟确立的标准内容、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的说明。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海关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本年度的海关行业标准项目以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拟定海关总署的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经海关总署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3月公布标准的工作年度计划(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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