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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海关总署令
(第1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行业标准的管理,建立科学、完整的海关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行业标准是在海关行业范围内,对需要进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和信息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海关行业标准分为海关业务标准和海关信息技术标准(见附件1)。
  海关业务标准指海关各项业务工作所涉及的规范性操作程序、定量管理方法以及为此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和要求,主要包括单证格式与代码标准、化验指标、业务规范等标准。
  海关信息技术标准是指海关各项信息资源使用及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信息与网络技术、通信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标准。
  第四条 海关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海关行业标准代号、年代号及标准顺序号组成。海关行业标准代号为HS。
  第五条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海关工作和标准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符合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
  海关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积极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海关行业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应当保持协调。

第二章 标准的管理

  第六条 海关总署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海关行业标准的最高决策管理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审批海关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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