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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失效]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已将货物实际卖给或者转让给我国的进口货物收货人;
  (三)货物已经以送展状态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立即运到我国。
  为实施前款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并提供我国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的证明书以及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的证明文件。
  本条中“展览”是指任何以出售外国货物为目的的商贸、农业或者手工业展览会、交易会或者在商店或者商业场所举办的类似展览或者展示。展览期间,货物应当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是指实付或者应当付给出口货物发货人的货物在进口港从运输工具卸下后价格。它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保险费和运费。
  “船上交货价格(FOB)”是指实付或者应当付给出口货物发货人的货物在指定出口港装上运输工具后的价格。它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至运输工具上所需的所有成本。
  “海关估价协议”指WTO协议中《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七条的协定》。
  “材料”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组装件、已实际上构成另一个货物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发生税则归类改变或者特定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或者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制造、生产、装配、加工、饲养、种植、繁殖、开采、提取、收获、捕捞、诱捕、采集、收集、狩猎和捕获。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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