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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失效]

  (一)为使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中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例如干燥、冷冻、盐水保存、通风、摊开、冷却、置于盐或者二氧化硫水溶液中、去除已破损部分等类似处理;
  (二)除尘、筛选、分类、分级、匹配(标示组成成套物品),洗涤、涂抹和切割;
  (三)改换包装及为发货而进行的分拆、装配;
  (四)简单的切割、切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入袋、装箱、固定在硬纸板或者木板上,以及其他所有的简单包装操作;
  (五)在产品或者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者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六)简单混合不论是否同种类的产品,而且该混合得到的一个或者多个组成部分不得因满足本规定的条件而获得原产地资格;
  (七)将产品的各部件简单组装成一个完整品;
  (八)拆装;
  (九)屠宰动物;
  (十)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而不改变货物的性质;
  (十一)第(一)到(十)项中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操作的组合。
  第九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直接运输”是指《早期收获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巴基斯坦直接运输到我国。
  进口货物运输至我国,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从巴基斯坦直接运输:
  (一)货物未经过任何中国和巴基斯坦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境内运输;
  (二)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者多个中国和巴基斯坦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2.货物未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3.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货物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未经任何其他加工。
  第十条 货物的包装、包装材料、容器以及附件、备件、工具、介绍说明性材料与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当忽略不计。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用于该货物的生产、测试和检查,但没有实际物化到该货物中的货物;或者是用于与该货物生产有关的厂房维护或者设备操作的货物;或者制造过程中未留在货物里的材料,以及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材料的原产地不予考虑,包括:
  (一)燃料与能源;
  (二)工具、模具及铸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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