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扩大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许可证范围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5]132号)
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扩大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范围的申请报告》(上动质保〔2005〕07号)收悉。
依据《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核安全2级人员闸门和设备闸门制造资格扩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现批准你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3)01号)增加附件所列设备,必须遵守的资格许可证条件不变。
附件: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核级闸门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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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备名称│核安全│制造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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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等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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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门│设备闸门│2级 │根据制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按│外协项目: │
│ │ │ │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条件进行制造├───────┤
│ │ │ │直至设备总成,包括完成各项检│(1)机械传动 │
│ │ │ │验和试验项目。提供最终产品及│机构; │
│ ├────┼───┤其质量证明文件。 ├───────┤
│ │人员闸门│2级 │ │(2)电器、仪 │
│ │ │ │ │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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