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100%≥30%
出口制成品的船上交货价格(FOB)
公式中的“产品开发”是指在澳门境内为生产或者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价值应当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澳门境内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者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价值应当能够依据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
“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税号改变”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之外,内地与澳门主管部门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原产地的其它方法。
“混合标准”是指确定原产地时同时使用的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标准。
其他附加条件是指当上述“实质性加工”有关认定标准不足以确认原产地时,经内地与澳门主管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采用品牌要求等附加条件。
第七条 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者装饰不应当视为实质性加工。
以规避本规定为目的的加工或者定价措施不应当视为实质性加工。
第八条 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工具的产地,以及不构成货物组成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产地,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予考虑。
第九条 随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容器以及附件、备件、工具、介绍说明性材料,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当忽略不计。
第十条 《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从澳门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