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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四)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办法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七)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是否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判断:如果该项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该项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4.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增设“1506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先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将租赁资产计算在内)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的金额,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七、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股东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企业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进行的改良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应当计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五、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六、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七、企业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03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二、企业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进行的改良,其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按月计提的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账面原价。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该固定资产原价扣除与此相关的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以后的账面价值,再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在剩余预计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三、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四、如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1601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应当记入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17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二、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四)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五)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与出租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出租期间无形资产分期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营业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营业费用。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7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扣除减值准备以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分期摊销。
  三、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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