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9日 财会[2005]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6年1月1日起在所有担保企业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企业应按照《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
四、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五、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六、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七、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分部报告(不要求编制和提供分部报告的企业除外)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九、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十一、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果具有实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十三、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11 应收票据
6 1121 应收股利
7 1122 应收利息
8 1201 应收担保费
9 1211 应收分担保账款
10 1231 应收代偿款
11 1241 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
12 1251 其他应收款
13 1261 坏账准备
14 1301 待摊费用
15 1311 存出担保保证金
16 1312 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17 1315 委托贷款
18 1316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19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20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21 1405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2 1501 固定资产
23 1502 累计折旧
24 1503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25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6 1601 固定资产清理
27 1701 无形资产
28 17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9 1715 未确认融资费用
30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31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32 1911 抵债资产
33 1921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二、负债类
34 2101 短期借款
35 2121 应付分担保账款
36 2122 应付手续费
37 2131 预收担保费
38 2141 存入担保保证金
39 2142 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40 2151 应付工资
41 2153 应付福利费
42 2161 应付股利
43 2171 应交税金及附加
44 2181 其他应付款
45 2191 预提费用
46 2192 担保赔偿准备
47 2193 未到期责任准备
48 2201 待转资产价值
49 2211 预计负债
50 2301 长期借款
51 2311 应付债券
52 2321 长期应付款
53 2331 专项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54 3101 实收资本(或股本)
55 3111 资本公积
56 3121 一般风险准备
57 3122 盈余公积
58 3131 本年利润
59 3141 利润分配
60 3151 担保扶持基金
四、损益类
61 4101 担保费收入
62 4102 手续费收入
63 4103 利息收入
64 4104 评审费收入
65 4105 追偿收入
66 4109 其他业务收入
67 4201 投资收益
68 4301 营业外收入
69 4401 担保赔偿支出
70 4402 分担保费支出
71 4411 利息支出
72 4421 手续费支出
73 4431 营业税金及附加
74 4451 其他业务支出
75 4501 营业费用
76 4601 营业外支出
77 4701 资产减值损失
78 4801 所得税
79 4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五、表外科目
80 5101 代管担保基金
附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1191备用金”科目。
2.企业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可以增设“1281低值易耗品”科目。
3.企业进行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的,可以增设“1506在建工程”和“1508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第三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1191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企业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当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按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待查明原因后做如下处理: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或“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二、企业收到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款项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企业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各种外币货币性账户(包括外币现金、银行存款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等)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二)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三)除上述情况外,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各种外币非货币性账户的期末余额,应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1003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信用卡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卡使用期间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存入在证券公司等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准备进行短期投资的款项。向证券公司等机构资金账户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划回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并按银行汇票或本票、开出信用卡的银行和信用卡的种类等设置明细账。
四、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企业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的短期投资应在取得时,按照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取得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时,按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即派送红股)或转增股份,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四)企业出售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