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 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