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国家拨付的经费;
(三)会员、社会的资助或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会费收缴由会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地方协会应当按照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向本会上解会费。同时应当加强对留用会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严格遵循会费收支标准。
第四十七条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本会秘书处、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制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支出;
(五)考试组织和注册管理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八)行业文化建设、行业宣传的支出;
(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
(十二)会员奖励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四)用于支持和表彰地方协会工作的支出;
(十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八条 会费标准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