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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通知

  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9.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
  (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1、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四)资深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相应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优先被推荐为国际评估专业组织委员;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优先被提名为本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优先获得本会研究资助;成为本会专家库成员;优惠获得本会组织出版的专业书刊、研究资料。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四)名誉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6、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五)资深会员履行本条第(一)款相应义务外,还有义务承接本会安排的重要任务和活动。
  第十二条 当然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1、4、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3、5、8、9、10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3、4、5、8项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四章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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