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9.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
(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1、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四)资深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相应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优先被推荐为国际评估专业组织委员;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优先被提名为本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优先获得本会研究资助;成为本会专家库成员;优惠获得本会组织出版的专业书刊、研究资料。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四)名誉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6、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五)资深会员履行本条第(一)款相应义务外,还有义务承接本会安排的重要任务和活动。
第十二条 当然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1、4、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3、5、8、9、10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3、4、5、8项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四章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