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本会可以建立专业分会,设立地方派出机构。专业分会、地方派出机构接受本会的帮助和领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分专业全国统一考试;
(四)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
(五)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会员执业责任进行鉴定,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
(六)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负责资产评估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七)出版协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和行业发展相关的书籍、资料,对资产评估行业和评估专业进行宣传;
(八)负责向政府各界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十)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
(十一)代表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国际交往;
(十二)参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十三)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组织行业党建工作;
(十四)指导地方协会工作,领导本会专业分会及地方派出机构;
(十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界个人会员和非执业界个人会员。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习会员;非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成为资深会员。
本会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可以授权地方协会对本地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团体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