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通知
(中评协[2005]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2005年7月19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会上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按照民政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按此程序规定,我会已上报财政部并经部财办字[2005]62号文审查同意,也已由民政部核准备案。现将正式文本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1996年8月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05年7月2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国内外影响力;全面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依法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地方组织,接受本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