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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近二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二)延续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期为二年,注册期满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三)变更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按原注册有效期,在注册有效期满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时延续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在注册有效期满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四、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3、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
  五、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办理期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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