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注册建筑师
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建[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按照《
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建设部第374号)要求,现将注册建筑师有关执业资格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审批;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凡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身体健康,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企业资质的单位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人员,超过五年申请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建筑师注册期为二年,每一注册期内,必须完成继续教育80个学时,其中选修课和必修课各40个学时。
三、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材料:
(一)初始注册:
注册建筑师可自取得资格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二年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取得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试、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