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编前期工作成果报送和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2号文件)要求,各省(区、市)应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并报部审查认定有关工作成果。为规范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的报送和审定工作,严格审查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定组织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工作由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专门的审查小组,对成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小组由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人员组成。
二、审定程序
(一)申报。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部。
(二)审查。审查小组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前期工作成果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提出审查意见,明确通过、原则通过或不予通过。
(三)认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依据审查意见提出复函意见,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复函。凡属原则通过,但需对前期工作成果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申报单位应按复函要求认真组织修改,修改完善后及时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备案。修编前期工作成果经审定后,才能开展规划修编工作。
三、成果报送要求
各省(区、市)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报送至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报送成果应包含以下五项:
(一)省级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审定请示(5份);
(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15份);
(三)以“四查清、四对照”为主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报告(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