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矿山救援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做好矿山救援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办字[2005]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依法全面开展矿山救护队伍的资质认定工作,促进矿山救护装备、培训和管理水平以及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
  矿山救护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防线,直接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矿区稳定及灾后重建。近年来,国家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矿山救护队逐步面向社会开展应急救援服务活动,在矿山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是国家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依法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管理,是提升矿山救援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国家应对矿山灾害综合能力,规范矿山救援秩序,建立诚信、可靠的救援技术服务体系,完善矿山救援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根本要求。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强领导,全面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研究部署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要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好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基础建设及申报工作,做好本省区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查工作。尚未成立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指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要根据本省区实际,制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计划。组织矿山救护队严格按照申请等级的资质条件进行自查、整改、提高。应优先安排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区域矿山救援骨干队伍开展资质认定。现有矿山救护队必须于2006年8月31日前提出申请,否则,不得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