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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规范归集和使用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的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核定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或超过12%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配合建设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发放贷款以及购买国债的监督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必须确保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明确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要禁止和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事国债回购或委托理财业务,严禁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要注意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
  三、规范增值收益分配,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按照规定比例和范围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这部分资金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中:上缴管理费用,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601款“上缴管理费用”收入科目;使用管理费用,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第8603款“管理费用支出”科目。上缴城市廉租住房资金等其他收入,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第8603款“其他收入”科目;使用城市廉租住房资金,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第8602款“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账户的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其开设的账户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开设账户或转存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开支,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预算管理、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和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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