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金管[2005]123号)的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依法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广大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对住房公积金实行财政监督管理,是《条例》赋予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督管理职能。
财政部配合建设部等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参与考核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政策,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核批准、核销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呆账,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提出意见,参与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监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真实性、分配的合法性,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