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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法律意见书;
  (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
  (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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