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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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