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六)信息交换网络与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四部门内部业务网络之间不能直接连通,采用交换前置机 和信息交换桥接的连接方式实现信息交换。
  (七)系统必须支持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四部门之间不间断、稳定可靠的信息交换传递。
  (八)信息交换须采用软件加密方式实现加密数据传输,不采用加密机方式。
  (九)通过交换中心和部门交换前置机的交换日志审计管理信息交换过程。
  (十)对各部门系统管理员进入交换系统具有访问权限控制的管理功能。
  (十一)中心交换管理可以对系统运行进行全面监视、管理和配置,对信息交换流程进行定制和调整。
  (十二)企业基础信息交换系统必须支持异构数据库之间数据交换和共享,支持主流关系型数据库,支持不 同操作系统之间信息交换应用的互联互通。
  (十三)原则上采用经过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试点实践检验的、经授权的国内标准符合性检测机构认可 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的软件产品。
  (十四)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部门交换前置机可采用部门分布和中心集中两种部署模式。
  (十五)企业基础信息库部署在交换中心。
  (十六)暂时不具备在线实时交换条件的地方,也可通过计算机网络采用在线非实时方式实现;根据本地实 际需要,采用日交换或周交换,逐步实现企业基础信息在线实时交换。
  (十七)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与共享建设的地方同级四部门中,业务应用信息不在本级进行处理的部门, 要设立与集中处理业务应用信息的上级部门相对应的虚拟业务应用信息库,仅存放本级企业基础信息交换与共 享所需的业务应用信息。通过信息交换桥接,实现虚拟业务应用信息库与本级前置交换信息库间在线实时交换。
  (十八)企业基础信息数据交换规范参见:
  http://www.egs.org.cn/efi/。
  六、管理规程
  (一)建设管理
  1、确定地方同级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四部门为本级企业基础信息交换的节点。
  2、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与共享建设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试点的成功范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 施方案,确保建设实施工作取得实效。地方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与共享系统建设的实施方案,要分别逐级报 送上级主管部门。
  3、同级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四部门的历史数据要统一开展信息一致性比对工作。各部门的历史数据 统一由交换中心负责按照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号等相关指标进行信息一致性比对,比对结果返回各部门。比对 一致的企业基础信息存储到企业基础信息库;比对不一致的企业基础信息由各部门分别完成信息一致性处理后 ,由交换中心存储到企业基础信息库,逐步补充、更新,保证企业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本级企业基础信息交换与共享系统及企业基础信息库的建设主体 ,地方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建设协调工作,同级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四部门要协助建设主体完成建设工 作。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能,明确交换中心的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要求,相关部门共同对地方的建 设工作逐级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5、同级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四部门负责管理部署在本部门的交换前置机、信息交换桥接、前置交换 信息库。交换中心负责管理企业基础信息库、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及中心集中部署的交换前置机,监视各部 门分布部署的交换前置机运行状态。
  (二)使用管理
  1、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四部门既是企业基础信息提供者,也是企业基础信息使用者。要按照确定的 共享信息内容和交换流程,按时保质提供交换与共享的信息。
  2、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四部门之间交换的企业基础信息仅限于各部门内部使用,不能对外发布。
  3、同级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四部门,在实现企业基础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同时,要负责将企业基础信 息向没有开展交换与共享建设工作的下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下传。
  4、地方同级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四部门之间交换与共享的企业基础信息,各自逐级向上级机关传送、 汇聚。
  七、实施步骤
  (一)以《实施要求》规定的信息交换流程和共享信息内容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工商、国税、 地税、质监等四部门及交换中心之间的信息交换流程和共享指标体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