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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6: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1栏“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填写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内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相关应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全部应申报事项。
  本表第1栏“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填写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以外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相关应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全部应申报事项。
  8.本表第2栏中“自建行为”行是在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相应申报事项。
  9.本表第2栏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
  10.本表第3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总包收入、分包收入、转包收入和免税收入),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5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免税收入)填写该项工程所包含的料、工、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工程造价,其中“料”包括全部材料价款、动力价款和其他物资价款。
  11.本表第5栏“支付给分(转)包人工程价款”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2.本表第6栏“减除设备价款”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设备价款,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价款,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纳税人应按照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所确定的设备减除范围填报本栏。
  13.本表第7栏“其他减除项目金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按照现行规定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4.本表第9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5.本表第14栏“期初欠缴税额” 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解缴期限未解缴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6.本表第15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7.本表第17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18.本表第18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而被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
  19.本表第19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期已解缴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解缴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解缴期限未解缴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附7

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名: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
│应│本期应纳税│本期收到扣缴税款通知书情况 │本期收到税收缴款书情况│本期收到减免税批准文书│
│税│额情况  │              │           │情况         │
│项│     ├──┬──┬─────┬──┼──┬──┬─────┼──┬──┬─────┤
│目│     │本期│税收│税款所属时│扣缴│已入│已入│税款所属时│核准│税务│批准文书有│
│ │     │已被│缴款│间    │单位│库税│库税│间    │减免│减免│效期   │
│ ├──┬──┤代扣│凭证├──┬──┤纳税│收缴│收缴├──┬──┤税税│批准├──┬──┤
│ │应缴│税收│代缴│号 │起始│终止│人识│款书│款凭│起始│终止│额 │文书│起始│终止│
│ │纳税│缴款│税额│  │月份│月份│别号│所列│证号│月份│月份│  │号 │月份│月份│
│ │款金│凭证│  │  │  │  │  │营业│  │  │  │  │  │  │  │
│ │额 │号 │  │  │  │  │  │税税│  │  │  │  │  │  │  │
│ │  │  │  │  │  │  │  │额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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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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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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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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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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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代│  │  │  │  │  │  │  │  │  │  │  │  │  │  │  │
│扣├──┼──┼──┼──┼──┼──┼──┼──┼──┼──┼──┼──┼──┼──┼──┤
│代│  │  │  │  │  │  │  │  │  │  │  │  │  │  │  │
│缴├──┼──┼──┼──┼──┼──┼──┼──┼──┼──┼──┼──┼──┼──┼──┤
│项│  │  │  │  │  │  │  │  │  │  │  │  │  │  │  │
│目│  │  │  │  │  │  │  │  │  │  │  │  │  │  │  │
├─┼──┼──┼──┼──┼──┼──┼──┼──┼──┼──┼──┼──┼──┼──┼──┤
│总│  │  │  │  │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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