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第九条 实施查验时需要提取货样、化验,以进一步确定或者鉴别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属性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一)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二)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复验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查验人员在查验记录上应当注明“复验”字样。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一)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二)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